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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审批类资料的管理要求

2024-04-03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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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可分阶段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监理机构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外,尚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

3、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单位。

4、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施工组织设计需要修改的,应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修改,修改后按原编审程序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单位仍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审。

5、对于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6、项目监理机构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施工方案基本内容外,尚应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如需做较大的变动,仍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审。

8、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执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应报建设单位审批。

10、项目监理机构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基本内容外,尚应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1、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报审。

12、工程项目动工或相应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或阶段性进度计划,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13、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分别编制各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并分别履行报审程序。

14、项目监理机构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基本内容外,应重点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经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及单位公章是否齐全。

15、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的施工或安装资质和能力,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16、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资质另有附加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还应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审查。

17、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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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审查工程开工报审文件资料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执行。

19、工程停工需要复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具备复工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20、当导致施工暂停的原因是危及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时,整改完毕后的证明文件资料中应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各方共同认可的整改完成文件。复工证明文件资料需提供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文件的,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

21、审查工程复工报审文件资料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执行。

22、经项目监理机构核查,施工现场已具备复工条件而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23、当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会签工程变更单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24、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要求的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

25、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报建设单位审核。

26、当施工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费用索赔证明材料及索赔金额计算资料,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27、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的主要依据和程序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执行。

28、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索赔报审表时,可附一份索赔审查报告。内容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

29、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延期依据、证明材料及工期计算资料,签署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0、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要求,应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主要依据、程序和批准工程延期的条件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执行。

31、项目监理机构在批准工程延期前,应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评估意见。

3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报审文件资料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结算审核及付款签证,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后,后建设单位审批。

3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竣工结算款。34、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工程预付款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审查工程进度款除应考虑当期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和索赔金额外,还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回工程预付款、扣留质量保证金;审查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按有关工程结算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查意见均应附相应支持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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