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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记录类资料的管理要求

2024-04-12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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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约服务期间,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一般以项目监理机构为单位进行记录。当项目规模比较大或技术比较复杂时,也可以按监理专业组或监理标段为单位进行记录。

2、监理日志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录,内容应保持连续和完整,真实反映工程现状和监理工作情况,做到数据准确、及时、具有可追溯性。监理日志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

3、监理日志可以采用纸质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版文档,由项目监理机构统一保管。

4、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监理日志进行签阅。

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报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见证 取样和送检,对其过程应进行记录,监理见证人员应在《见证记录》上签字,并加盖见 证取样专用章。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见证记录归档保存。监理见证人员应对《见证记录》真实性负责。

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进行检验、检测、试验的活动进行见证,形成记录, 监理见证人员签字,并加盖见证专用章。

8、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旁站,并形成《旁站记录》,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填写并签署《旁站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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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旁站记录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填写应真实反映工程施工情况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做到准确、及时、具有可追溯性。

10、《旁站记录》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统一归档保存。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旁站记录》进行检查签阅。

11、《旁站记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 A 中表 A.0.6。

1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形成记录,平行检验监理人员应签字。

13、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监理例会以及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及时发送至参建各方。

14、监理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

15、项目监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记录内容应准确如实、简明扼要,总监理工程师应审阅会签。《会议纪要》应及时由项目监理机构统一归档保存。

1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形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监理巡视人员应签字。

1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巡视检查记录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统一归档保存。

18、《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参照本标准表式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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