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一般规定
1)管道敷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2)管道应敷设在原状土地基或开槽后处理回填密实的地基上。当管道在车行道下时,管顶覆土不宜小于0.7m。
3)施工时,管顶的最大允许覆土,应按设计规定对管材环刚度、沟槽及其两侧原状土的情况进行核对,当发现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可要求改变设计或采取相应的保证管道承载能力的技术措施。
4)在地下水位高于开挖沟槽槽底时,地下水位应降至槽底最低点以下。管道在敷设、回填的全部过程中,槽底不得积水或受冻,必须在工程不受地下水影响,基础达到强度和管道达到抗浮要求时才可停止降低地下水。
5)当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道作为管道交叉倒虹管使用时,其工作压力除应符合管材的产品标准外,还应小于0.05MPa。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不宜用于穿越河道的倒虹管。
6)管道应直线敷设。当遇到特殊情况需利用柔性接口转角或利用管材柔性进行折线或弧线敷设时,其偏转角度和弯曲弧度应符合生产厂规定的允许值。
7)管道施工的测量、降水、开槽、沟槽支撑和管道交叉处理、管道合槽施工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本地区排水管道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沟槽
1)沟槽槽底净宽度,可视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并根据管径大小、埋设深度、施工工艺等确定。当管径不大于450mm时,管道每边净宽不宜小于300mm;当管径大于450mm时,管道每边净宽不宜小于500mm。
2)沟槽形式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槽深、地下水位、土质情况、施工设备及季节影响等因素确定。
3)开挖沟槽应严格控制基底高程,不得扰动基底原状土层。基底设计标高以上0.2~0.3m的原状土,应在铺管前人工清理至设计标高。如遇超挖或发生扰动,可换填10~15mm天然级配砂石料或最大粒径小于40mm的碎石,并整平夯实,其密实度应达到基础层密实度要求。槽底如有尖硬物体必须清除,用砂石回填处理。
4)槽底不得受水浸泡,若采用人工降水,应待地下水位稳定降至沟槽底以下时方可开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