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正处在转型阶段,不少地区都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监理的强制性。除了全过程咨询管理被推上前列,鼓励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的设置也非常引人注意。
建设单位自管模式并非不要监理,不设置监理岗位,工程质量无人监管。毕竟对能够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要求还是很高的,并非全方位放宽。而被特别批准实行自管模式的项目,其监理依然存在,只是由授权第三方监理单位派遣,改为按照自身需要,面向社会,由具备该专业能力的人,对该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自管模式能够被市场接受,必然尤其独有的优势存在:
便于管理:既然是单位自管,必然是要按照建设单位的需求而量身设立。从员工数量到工作能力,从岗位职责到后续管理,皆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发展自主决定。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要求进行改变时,也可省去大量审查核实环节,能够更加灵活的做出反应。
而从业人员也可以深入了解建设单位的内部情况,对工程项目更方面能更充分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发现潜在问题,规避风险,推动项目高效运行。
节省开支:相对于授权第三方监理机构,往往会根据项目的总量,按比例进行收费,成本较大。单位自管模式,通过单位自主选择,可根据建设单位与专业人员双方自主协定,费用往往会低于三方监理机构,能够为建设项目剩下不小的开支。
建设单位自管模式并未大范围,模式运营的初期会存在一定的缺陷:
缺乏稳定性:单位自管组建的监理团队可能会存在项目工程承接的不稳定。前期项目完成后,承接的下一个项目可能会与之前组建的监理团队不能共融,可能会出现岗位的闲置或增加,造成人员流动性增大,造成资源的浪费。
覆盖不全面:建设工程项目多且专业,从事工作的人员一般也需要具有对应的专业性。岗位的缺失与需求会增加时间成本,影响进程。行业的各类规范的不断出台和更新更需要专业的团队来了解、分析、掌握、应用。自管团队在职能岗位缺失的情况下,可能会在管理上存在系统性风险。